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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学业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2024-05-08 22:45 来源:江西农业大学 浏览:5668 手机版

为保证我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为“中高计划班”)科学、有序实施,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高计划班”学生。下文中“学生”均指参加“中高计划班”的学生。

第二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原则上不可转出合作项目。

第三条 同代码招生专业间可以互转,具体实施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中高计划班”本科学制为4年,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生第一、二学年在我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达到外方院校语言和专业成绩要求,第三、四学年学生须到外方院校的相关专业学习并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修满教学计划全部内容。

第五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通过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中外院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成绩合格,且在学习期限内同时达到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将分别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院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中高计划班”在与我校同专业本科生培养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侧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良好跨文化交流沟通和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中高计划班”所在学院与外方院校协商联合制定,总体符合我校相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三、第四学年思政类课程通过线上授课方式开展,学生登录我校教学平台,与校内同专业本科生一起参与线上教学活动,按要求完成线上课程学习任务并获得相应学

分。因第三、第四学年出国到外方院校学习而无法参加体质测试的,须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要求,在出国前向军体部提出免测申请,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体测免测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按照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还需遵守外方院校相关管理规定,在赴外方院校学习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九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报到入学时须签署承诺书,明确已知晓项目详情,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承诺第三、第四学年赴外方院校学习。

第十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我校完成两年学业后,按照以下要求继续下一阶段学业,并对学业管理要求如下:

(一)达到外方院校入学条件的学生

1.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国手续转入外方院校学习。

2.完成我校两年学习任务后,因自然灾害、疫病等非学生本人或家庭的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赴外方院校学习者,可申请分流到我校相同专业学习,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3.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到外方院校完成全部规定学分者,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转入外方院校学习至少一个学期(按外方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并修满4门外方院校指定的专业课程学分,凭外方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在外方院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学分。然后再转入我校相同专业学习,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如不转入外方院校学习,予以退学,并发我校肄业证。

(二)未达到外方院校入学条件的学生

1.如未能完成我校前两年的所有培养计划,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最低要求者,须留级重修至下一届中高计划班。留级年限均按我校学籍管理要求执行。

2.如完成我校前两年的学业要求并满足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但英语雅思成绩未达到5.5分最低要求者,须休学并自行安排英语强化学习。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3.达到外方院校入学条件后,按第十条(一)款相关规定执行。

4.国内和国外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我校本科最长学习年限的条件(7年),超出年限者按退学处理,由我校发肄业证。

(三)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生

1.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如因自然灾害、疫病等非学生本人或家庭的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学业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同专业学习(学费按我校标准执行)。外方院校出具成绩单,在外方院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学分,已经缴纳的外方院校学费,按照外方院校规定处理。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含课程转换学分),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超出我校最长学习年限(7年)者,按肄业处理,由我校发肄业证。

2.如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需在外方院校交流学习至少一个学期,并修满4门外方指定的专业课程学分,后向其提出终止学业申请,然后再转入我校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回国后的课程安排根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凭外方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在外方院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学分,已经缴纳的外方院校学费,按照外方院校规定处理。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正常参加我校各类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定。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不可参评我校各类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定。

第十二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毕业图像采集工作。毕业生一般在大四学年的10-11月份统一集中进行毕业图像采集,不能如期参加的,须按学信网当年毕业图像采集模式中补拍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图像采集补拍工作。

第十三条 “中高计划班”在外方院校学习的学生应在大四下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并在学院指导下完成外方院校成绩认定等毕业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须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费用标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中高计划班”学生在境外期间的成绩管理,在外方院校学习期间,须向我校提供每学期成绩单;完成外方院校学习后,须向我校提供完成信及学位证书等资料。成绩单、完成信及学位证书将用于追踪海外表现、认定学分、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和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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