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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云南-昆明市 医药类 专科民办

2011年 云南省教育厅 1300亩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2021-06-21 04:52 来源: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浏览:1839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深化高职院校招生改革;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切实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实际,2021继续实施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简称单招),通过单招选拔具有专业发展潜力的优质生源,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用于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开展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院代码:14372(国标代码)、5363(招生代码)

第八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第九条 学院简介: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在原云南省骨伤科中等专业学校的基础上,于2011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云南省首所全医学类民办院校。学院坐落于伟大航海家郑和故里、昆明市国际康养旅游新区—昆明市晋宁区。

学院开办有高职专科、五年制大专、成教专科和普通中专四个办学层次,招生专业17个,设公共、基础、护理、临床、口腔、检验、药学、影像、中医、马克思主义和继续教育11个二级学院,面向全国20余个省市招生,现有在籍学生32449人。

学院有晋宁和昆明两个校区,共占地852亩,建筑面积56万余平方米;学院以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导向,校内贴近医疗岗位职场标准,配置有3D解剖系统、DR、CT、腔镜训练系统和脉诊仪等现代化仿真实训设备,设备仪器总值1.7亿元,规模化建有云南省口腔医学高水平骨干专业实训基地、国家级护理实训基地、民族医药痛症治疗研发中心、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中心和模拟药厂等教学研用一体化实训基地。校外独立投资建有直属附属医院3所,经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审批与省内外313所(非直属附属医院7所、教学医院61所、实习医院245所)优质医院构建了长期稳定的院校合作机制,在满足临床教学的同时,还为学生提供了更多优质的就业岗位,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7%以上,专业对口率95%以上。

学院经审批成为国家级护理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基地、云南中德卓越中心康养护基地、西南三省标准化病人培训基地、省级珍爱生命科普基地和全国护理资格考试实操技能考试考点等。先后被授予“五一劳动奖““云南省优秀高等院校”“中国民办教育百强学校”和“省级优质教师素质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

学院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发展的生命线,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师生先后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荣获特等奖1项、一等奖70项、二等奖105项、三等奖276项,其中,2017年首次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护理技能大赛,获二、三等奖3项,是云南省首次在该赛项上获奖院校;2019年学院教师参加全国第三届职业院校护理专业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全国一等奖第1名。学院主动发挥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三年来承办省、市、区级技能大赛14次,其中,2016年培训云南省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全国比赛,云南省荣获全国团体一等奖;2016年至今,学院已连续4年代表云南省参加全国护理技能大赛,学院也是同级学校中唯一一所连续承办三届“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护理技能大赛—云南省赛”的院校。

学院专注医学教育28年,累计为社会培养专业人才6万余人,毕业生遍布云岭大地。今后,学院将继续秉承“送人千金不如传人一技”的理念初心,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树百年民校的根本,始终服务于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创新精神、理论功底扎实和临床技能精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办法

第十条 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普通高中生:通过2021年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核的考生,并取得云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1门科目成绩合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三校生:通过2021年三校生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核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时间:2021年3月23日9:00—3月26日18:00,逾期不再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二条 报考办法:

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进入“工作网”,通过“普高志愿填报”功能进行报考。考生须于2021年3月26日18时前到确认点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考试方式及录取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

一、普通高中生

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通知,2021年云南省普通高中生参加高职单招原则上依据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A等20分、B等16分、C等12分、D等8分,量化满分为22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200分),总分42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网络远程面试。最终录取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二、中职毕业生和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

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进行网络远程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总分为420分,其中文化素质200分,职业技能测试220分)。

(一)文化素质:总分200分,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四科,其中语文60分、数学40分、英语40分、政治60分。

(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220分。考试内容为职业道德、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身心素质(合计140分),人体解剖标本辨认(80分)。

(三)考试方案和大纲: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单招考试方案和大纲通过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

2021年高职单招录取采用“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省招生考试院根据统筹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各高职单招院校组织考试后提供的考生成绩,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成绩排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的原则录取。

二、同分数考生位次确定方式:高职单招平行志愿投档时,考生按分数排序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则普通高中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学业水平考试量化成绩,中职毕业生按照职业技能、文化素质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考生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三、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色盲和色弱不予录取。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能不正常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

四、符合单招院校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免试就读高职,申请免试就读高职(专科)具体事项及要求,按《云南省2021年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技能拔尖中职毕业生招生办法》执行。

五、拟录取考生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由省考试院在招考频道上公示。公示结束,根据规定在省考试院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正式录取后由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均为12000元/生/年(学费若有变动,以学院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为准)。

第十六条 考生待遇

一、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经确认录取的考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专业,其它待遇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完全相同,录取学生与秋季招收学生一并入学。凡参加2021年高职单招且被录取的考生,按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三校生全省统一考试。

二、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助学保障

一、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管理制度,对贫困学生实施资助。此外,学院还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渠道,帮助贫困学生能正常完成学业。

二、被录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策优先享受助学金和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及证书种类

一、与统招毕业生一致,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实习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二、根据行业准入制度,毕业证按专业,具有报考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监督机制

学院单招工作,全程在党委的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的原则,按章程开展报名、考核、录取工作,纪律监察0871-67803258。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二、邮政编码:650600

三、招生咨询电话:0871-68301823(兼传真);67882123;67883123(工作日接电话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四、学院网站:www.kmhvc.cn

第二十一条 特别声明: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单招事宜,有关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单招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2021年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单招工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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