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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云南-昆明市 医药类 专科民办

2011年 云南省教育厅 1300亩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3-06-04 12:15 来源: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浏览:6293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国标):14372

第四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招收普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专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院招生处是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请谨慎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升学和就业。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变动按最新标准执行。学费:口腔医学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临床医学专业学费14000(元/生/学年),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专业学费13000(元/生/学年),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学生物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12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8人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1800元/生/学年(4人间),3600元/生/学年(2人间)。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多渠道全方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1-67882123;68301823;67883123(工作日接听电话时间: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二条  邮政编码:650600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站:www.kmhvc.cn

第二十四条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东凤路2005号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普通专科的招生工作,自公布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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